1、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且依法享有有效的可用于产能置换的水泥熟料产能指标均可参加本次招标。 2、本次招标不涉及除水泥熟料产能指标外的任何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债权债务以及生产许可证证书下的其他指标。 3、招标的水泥熟料产能指标应当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33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用于建设项目置换的产能,不存在禁止置换的情况,不存在重复转让、重复置换的情况。 4、招标的水泥熟料产能指标,应当为2018年1月1日以后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门户网上公告关停退出的产能。 5、招标的水泥熟料产能指标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未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的水泥熟料产能。 6、招标的水泥熟料产能指标,应当已取得对应的项目备案或核准,其产能核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337号)文件确定。 7、已停产两年或三年内累计生产不超过一年的水泥熟料产能指标不接受。 8、水泥熟料产能指标的关停、设备的 拆除按照(工信部原【2017】337号)规定办理。 |